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福生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伍萬肆仟陸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