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5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懋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4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懋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懋晟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紀錄,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案紀錄,素行非佳,且其非無謀生能力,竟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並兼衡其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高、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