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93號聲請人 陳進發 聲請人 張文彰 相對人 蔡念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7月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蔡念錦對聲請人負債本金2,8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抵押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安區│三塊厝││0000-0000│建│106.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號│--------------│材料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0057-│臺中市大安區三│住宅│總面積:173.06│陽台:7.94│全部│││000│塊厝段0000-000│鋼筋混凝土造│1層:54.57││││││4│層數:3層│2層:54.28│││││├───────┤│3層:53.35││││││臺中市大安區中││屋頂突出物:10.86││││││松路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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