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銘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玉鈴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