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