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代理人 沈幸姬 相對人匯甡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恆約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陸仟玖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匯甡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趙恆約、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壹拾萬零伍仟柒佰捌拾陸元│││├─────────┼────────────┼─────┤││送達郵費│伍佰肆拾伍元│不含退回聲│││││請人之郵費││一│││叁拾叁元。││├─────────┼────────────┼─────┤││聲請公示送達費用│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伍佰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陸元││├─────────────┼────────────┼─────┤│總計│壹拾萬零陸仟玖佰捌拾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