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被告丙○○
戊○○己○○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複代理人 蘇飛健 律師被告丁○○
張東風 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庚○○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家上字第三二五號確認父子關係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裁定命在該確認父子關係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家上字第三二五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