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256號聲請人 陳芸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致誠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補本票原本6紙。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