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261號聲請人 蘇柏元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日期、到期日)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二、請補正系爭本票之附表。(請依附件附表填寫)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