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388號債權人 葉如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德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部落格回應之原始資料,以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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