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6,664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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