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81號
原   告 丙○○
           弄7號
一、原告與被告乙○○、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起訴狀(載明被告姓名、地址、聲明、事實、理
  由)及其繕本各乙份,並提告被告乙○○、甲○○等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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