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81號
原 告 丙○○
弄7號
一、原告與被告乙○○、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起訴狀(載明被告姓名、地址、聲明、事實、理
由)及其繕本各乙份,並提告被告乙○○、甲○○等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