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4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96年度毒偵字第5318號)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欄第十行增列:「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放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方式,」,其餘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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