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78號原告 黃蓁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宗宏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壹仟柒佰玖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零壹佰參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零貳萬玖仟陸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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