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夢華 及 陳耀龍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伍仟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