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95號原告 莊聖英 訴訟代理人 周思潔 被告 洪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又當事人起訴所提出之書狀於該等程式有所欠缺時,其為得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則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於訴狀上載明其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5日之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有該次言詞辯論筆錄記載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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