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0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譚榮旋 被告三合農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淑娟 被告 黃孝昆
黃孝仲 孫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已於事實及理由第五及七段加以說明訴訟費用之負擔及其認定之依據,惟主文欄漏未載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郁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