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48號聲請人 張新喜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游語涵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3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洪秀麗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112年1月20日9,900元H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