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75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4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7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7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