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 林信丞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被告福安宮法定代理人 邱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2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割並移轉土地之價值為準,計算式:2.057坪×3.3057×14,000=95,2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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