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49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大園鄉沙崙村17鄰沙崙90號
,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法官鍾華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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