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 林聰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以被告李 張初江 積欠其新台幣(下同)4,953,042元之利息未依約清償為由,向本院聲請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李張初江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3年度司促字第3953號支付命令就其中1,471,293元部分准予核發,駁回原告其餘之聲請。嗣經被告李張初江於法定期間就准予核發部分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上開範圍內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準此,本件原告視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71,2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經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尚應補繳1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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