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叁拾柒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三時許,在苗栗縣○○鎮○○路○○巷○號,查獲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三號),扣案屬被告所有之安非他命含袋重三七.五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因承辦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三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以該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移送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三七.五公克係違禁品,而聲請單獨沒收銷燬,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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