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秀珠選任辯護人黃振銘律師
陳依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月12日上午9時30分整於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張谷瑛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