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一八號),爰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玖拾日,併科罰金新台幣玖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劉以全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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