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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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80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當事人對債務人 鈕淮剛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鈕淮剛發支付命令,經查,鈕淮剛自民國109年9月21日起戶籍已遷入基隆○○○○○○○○,有本院職權調取鈕淮剛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稽。債務人現行方不明,訴訟文書之送達既應依公示送達為之,不得行督促程序,揆諸上揭一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