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4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44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債務人給付利息之利率。(如未約定請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