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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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44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債務人給付利息之利率。(如未約定請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