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63號原告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三四旅代表人 黃先任 訴訟代理人 許博崴
陳崇傑 被告 陳台珍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花蓮縣瑞穗鄉」(71年12月遷入迄今),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是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鄒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