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90號聲請人 康又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震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575202)一紙之提示日
(不得早於發票日104年5月27日),並陳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則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