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23號上訴人旭富創意生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馥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訴字第72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5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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