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7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碧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世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106年10月4日所提出之陳報狀,核該物件租賃合約書之契約當事人係「曾碧珠、湧福實業有限公司」,尚無從推知對債務人劉世民之請求權依據為何。故請釋明本件之債務人究係為「劉世民」,亦或為「湧福實業有限公司」。
二、承上,若債務人係「劉世民」,則應補正本院於106年9月25日所裁定之補正事項;若債務人係「湧福實業有限公司」,經查,該公司已經廢止,故請提出湧福實業有限公司廢止前、後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章程、向本院民事庭查詢湧福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提出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廢止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釋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若不欲請求利息,亦請一併載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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