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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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徐靜鳳 訴訟代理人 姜怡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民國(下同)101年3月22日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1張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24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1年9月22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24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崇容┌────────────────────────────────────────────┐│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民國)│(新臺幣)│││├──┼───────┼────────┼───────┼─────┼──────┼───┤│001│ 陸瑛中 │基隆一信碇內分社│101年1月31日│164,173元│LV0000000│徐靜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