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350號聲請人 陳秋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惠玲 等間聲請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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