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35號原告壹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 律師
李純安 律師 鄒純忻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零玖拾玖萬壹仟柒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參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裁定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