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金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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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金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淑如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本院確定判決(104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羅心芳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