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0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04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阮茂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阮茂璁於民國94年11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28萬元整,並簽立「宅PAY金借款約定書」乙紙約定,借款期間7年,利率為年息、依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5.2%、機動計算,按月繳納本息。
㈢、詎料債務人對前開借款屆期未還,現債務人尚欠債權本金2,195,124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