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訴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43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光輝 選任辯護人 郭常錚 律師(法扶)上訴人即被告 廖幼媛
蘇文斌 律師選任辯護人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楊清安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