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抗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1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張豐政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48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裁定(聲請案號:105年度執字第205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在案,均係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二罪,係同一店家先後至嘉義派出所報案二次(不同警員受理),嗣後有二組警員前來借訊,於第二組警員借訊時,告知所犯竊盜罪已向第一組警員坦承,但遭第二組警員半以恐嚇語氣,製作借訊筆錄完畢;況於105年5月16日遭店家檢查全身,未獲店家所稱贓物,實則伊並未犯第二次之竊盜罪,爰聲請撤銷原裁定。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至明。且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係屬其自由裁量之事項,如未逾越上開規定(即外部性界限),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即內部性界限),即不得指為違法。
四、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二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確定,均係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務之罪,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原審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仍在單罪最長期者、各罪刑期全部加總之刑之內部性界限,審核全案卷證,核屬原審定刑裁量權之行使,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亦未違反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於法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無非爭執其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確定判決,有同一店家重複報案、致一案二判之違法,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究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原確定判決所載之犯罪事實並不相同,該原確定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是否有一案二判之誤,並非本裁定所能審酌;本件抗告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吳錦佳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05.16│104.05.16││││││││││││├────────┼────────┼────────┼────────┤│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192號│偵字第7980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05年度嘉簡字第│││審││1553號│34號│││├──────┼────────┼────────┼────────┤││判決日期│104.11.30│105.01.29││├─┼──────┼────────┼────────┼────────┤││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05年度嘉簡字第│││判││1553號│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12.28│105.04.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5年度│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09號(執│執字第2051號(執││││行中)│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