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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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江怡萱┌─────────────────────────────────────┐│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桀輝企業有│彰化商業銀│97年9月26日│12,117元│0000000││││限公司│行蘆洲分行│││││├───┼─────┼─────┼──────┼─────┼─────┼──┤│002│宜州針織有│華南商業銀│97年11月30日│23,200元│0000000││││限公司│行三峽分行│││││├───┼─────┼─────┼──────┼─────┼─────┼──┤│003│邦翰器業有│台中商業銀│97年9月30日│15,200元│0000000││││限公司│行林口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