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8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郭群裕┌────────────────────────────────────┐│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福利瓦斯器│永豐商業銀│97年11月30日│43,500元│0000000││││具有限公司│行 江子翠 分│││││││ 盧佩莉 │行│││││├──┼─────┼─────┼──────┼────┼─────┼───┤│002│福利瓦斯器│永豐商業銀│97年12月15日│5,990│0000000││││具有限公司│行江子翠分│││││││盧佩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