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71號債權人 張玄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隆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查報票號AJ0000000、AJ0000000、AJ0000000、AJ0000000
支票提示日之記載是否有誤(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日期早於退票理由單之退票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