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號上訴人方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嘉慧 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 律師被上訴人 曹賜斌 整形外科診所即曹賜斌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
江采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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