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229號聲請人 侯臻朋 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相對人 侯勝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家事聲請,因聲請人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肢障者,名下無財產,且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聲請(本院106年度家補字第303號),聲請人因無資力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聲請人身分證影本、聲請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聲請人身心障礙證明、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在卷可按(見本院司家補字卷第8-21頁)。本院復查無聲請人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准予訴訟救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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