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新臺幣壹仟元紙鈔參張(序號分別為:JS419442XH、FS385443UG、EM291862VG)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賴穎俊 被訴偽造貨幣案件,前經本院以
104年度訴字第191號判決無罪確定,扣案之偽造紙鈔3張,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40條第2項及第200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穎俊涉犯偽造貨幣罪嫌,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91號判決無罪確定,扣案之紙鈔面額新臺幣1,000元
3張(序號分別為JS419442XH、FS385443UG、EM291862VG),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為偽造,有該局104年10月7日刑鑑字第1040091289號鑑定書附卷為憑,為偽造之通用貨幣,依刑法第200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
20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