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訴字第655號原告丁○○原告丙○○原告甲○○被告己○○被告乙○○○被告戊○○原告與被告己○○、乙○○○、戊○○間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0,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361元,扣除已繳納3,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1,3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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