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 鄭民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中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埔里簡易庭113年度埔簡字第48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曾瓊瑤法官魏睿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洪裕展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