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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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 鄭民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中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埔里簡易庭113年度埔簡字第48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曾瓊瑤法官魏睿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洪裕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