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46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395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士林簡易庭(台北市
○○區○○○路○段○號)補繳上開款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