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126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1月2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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