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126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1月2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