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關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被告林佳漢之出生日期為民國80年11月15日,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憑,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出生月份,卻將11月誤繕為10月,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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