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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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慶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慶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慶漢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楊慶漢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46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2月(共2罪)及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4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述徒刑自101年2月1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1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954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